我國有關反邪教的法律法規
邪者,不正之謂。所謂“邪教”,就是被歷代政府、合法宗教和主流社會所排斥的民間教派。邪教是指冒用宗教、氣功或者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蒙騙他人,發展、控制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為了維持我國社會的繁榮和穩定,我國制定了幾部關于反邪教的法律法規,讓我們看一下有哪些?
專門法律
1999年10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了《關于取締邪教組織、防范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提出要堅決依法取締邪教組織,嚴厲懲治邪教組織的各種犯罪活動。這是中國立法機關針對邪教問題制定的單行法律,也是反邪教的核心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共五十二條,其中第三十三條將刑法第三百條修改為:“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或者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二)冒用宗教、氣功名義進行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活動的。也就是說,組織、利用邪教組織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但尚不構成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第二十七條規定:“國家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動,堅持宗教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防范、制止和依法懲治利用宗教名義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反對境外勢力干涉境內宗教事務,維護正常宗教活動秩序。國家依法取締邪教組織,防范、制止和依法懲治邪教違法犯罪活動。”該法第十四條還規定每年的4月15日為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
《郵政法》
第三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郵件寄遞含有下列內容的物品:(五)宣揚邪教或者迷信的。
One
《電信條例》
第五十七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電信網絡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2002年2月1日施行的《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第三條,《電影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都明確規定,任何出版物、音像制品、電影片不得含有宣揚邪教、迷信的內容。
Two
2002年11月15日施行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和上網消費者不得利用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制作、下載、復制、查閱、發布、傳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內容的信息。
2006年3月1日施行《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國家倡導弘揚民族優秀文化,禁止娛樂場所內的娛樂活動含有違反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的內容。
There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從黨紀層面對黨員參加邪教組織的行為做出了處理規定。條例第五十條規定:組織、參加會道門或者邪教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